雇主

定額進用

定額進用制度的施行,是為了保障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對一定員工人數以上的機關(構)課予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鼓勵雇主釋出工作機會進用身心障礙者,使其得以發揮所長、融入社會,並喚起一般社會大眾及企業雇主對其工作能力的肯定。因故無法足額進用,則課以差額補助費,其性質屬於未履行特定法定義務而課徵之特別公課,收繳之差額補助費存入各縣市政府之身障者就業基金專戶,用以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事項。


依據

  1.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
  2.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
  3.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前開規定未能足額進用者,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4.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3條規定,各級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定前開規定未能足額進用者,得公告之。

計算方式

  1.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1.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
    2. (二)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2人得以1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2. 差額補助費: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