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輔導評量
簡介
為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在就業前了解其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作人格、生理狀況及所需輔具等,以提供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擬定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之參據。
依據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7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分別訂定計畫,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之。
服務內容
職評內容
按身心障礙者之個別需求,依下列項目實施:
- 身心障礙者狀況與功能表現。
- 學習特性與喜好。
- 職業興趣。
- 職業性向。
- 工作技能。
- 工作人格。
- 潛在就業環境分析。
- 就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
- 其他與就業有關需求之評量。
服務說明
(一)有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之下列對象:
1.身心障礙者。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前一年內經學校轉介之身心障礙學生。
3.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且病情穩定之精神疾病病人。
4.經地方政府職業災害勞工專業服務人員轉介之職業災害勞工。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需為其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個案,或已於庇護工場就業經評估不適合庇護性就業之個案。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