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重建專業人員
簡介
為廣納人才投入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工作,本署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專業人員制度,規範進用資格、專業訓練與繼續教育規定,以提供身心障礙者優質的職業重建服務。
依據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5條第5項及第37條第2項規定。
目的
提升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專業人員專業職能與服務品質
實施方式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轄區身心障礙者就業需求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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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認證
有志從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民眾,可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規定,以學、經歷或專業訓練證明並備妥相關文件向本署委託單位申請資格證明,以取得專業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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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訓練及繼續教育
取得專業人員資格後,除佐以進用1年內應完成一定時數之相關訓練始得繼續提供服務,每3年應完成60小時的繼續教育課程始得繼續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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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證明申請方式及專業訓練、繼續教育等課程資訊請至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管理應用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