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

聘用身心障礙者相關補助

  1. 僱用獎助津貼:雇主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推介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之失業勞工或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身心障礙者等特定對象,並連續僱用滿30日以上,且符合相關規定者,依受僱勞工人數及身分,每人每月發給雇主新臺幣(以下同)1萬3千元(按月計酬者)或每人每小時發給70元(非按月計酬者),最長以發給12月為限。

  2. 超額獎勵金:義務機關構(公家三十四人以上、私立六十七以上)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得向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亦訂有非義務機關獎勵措施,請洽各該地方政府洽詢。

  3. 部份直轄市、縣市政府亦訂有非義務機關獎勵措施,請洽各該地方政府洽詢。